丈夫出軌簽保證書再犯賠50萬 法官:判賠
大洋網訊 佛山一名男子被妻子多次發現出軌,寫下保證書,保證如再跟第三者有接觸往來,則離婚時自愿給付50萬元予妻子。之后該男子“再犯”,妻子根據該份協議要求其付款,佛山南海區法院一審認為“保證書”對雙方存在約束力,但約定金額過高,判決男子賠付妻子10萬元。
簽了“保證書”
丈夫仍然繼續出軌
李某與妻子張某于2009年登記結婚,并在2011年有了一個女兒。后來,張某發現李某與單位一名女同事存在不正當關系,甚至還查到李某曾在2015至2016年間多次與這位女同事在酒店開房,面對妻子的質問,李某說只是同事相約打麻將。
在妻子不斷質疑下,李某于2016年年中寫下“不出軌”保證書,約定如李某再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關系,就向張某一次性賠償50萬元,逾期每月需另行支付5%的利息,該保證書由李某簽字并按指印。沒想到,保證書也沒讓李某與第三者斷聯系,甚至三番五次將第三者的車開回家。
判決:
約定金額過高判賠10萬元
今年1月,李某將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女兒由自己撫養。近日,佛山南海區法院對該起離婚糾紛作出一審宣判,判決兩人的婚生女兒由母親張某撫養,李某定期支付撫養費。對于兩人爭議的“不出軌保證書”問題,法院認為保證書由李某自行簽名并按指印,內容對其有約束力。
法院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李某與婚外女子的不正當交往關系,李某對雙方離婚存在過錯,應給予適當損害賠償。但雙方約定的金額相對于李某的過錯而言明顯過高,故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判決李某應賠償張某10萬元。據悉,張某已提出上訴,該案將于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承辦法官介紹,該案中的夫妻約定的“保證書”,就“是否離婚”的條件以及子女撫養權歸屬等跟人身關系相關的問題,法院仍需根據法定職權認定,雙方所簽訂的材料不必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就約定的財產處理問題而言,婚內協議書內的分割財產條款,如未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也不存在被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等情形,應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