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如何規避安全責任(租房合同加上那句話
房東如何規避安全責任
租房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必然有效嗎?房東應該如何合理規避出租房屋安全責任風險?
免責條款并非必然有效,一般來說,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承認其效力。但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及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對有違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社會化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是禁止的。具體到租房合同中,免責條款主要的無效情形有三種:租房合同是由房東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租戶沒有進行實際磋商的機會,相關條款免除或者減輕房東責任、加重租戶責任、限制租戶主要權利;造成租戶人身損害的;因故與或重大過失造成租戶財產損失的。因此,房東為規避責任在租房合同中寫下如“房屋出租后,因為安全隱患等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
關于合理規避出租房屋安全責任風險,為出租人提出兩條建議:一是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中可增加相應的提示條款,如提示租戶在租住期間科學、合理使用電器,注意用電安全,及時發現危險、消除隱患;購買出租人責任保險。
房東對租戶的房屋安全保障義務是緊密依附于房屋租賃合同的附隨法律義務,不能通過免責條款予以規避,但房東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降低房屋出租安全責任風險:一是出租房屋前,可以購買房屋出租保險;二是簽訂租房合同時仔細檢查房屋和設施設備的情況,對存在安全風險的部分予以更換或維修,對微小的瑕疵提醒租戶予以注意;三是對租戶的情況要多加了解,避免與具有潛在安保風險的個人簽訂租賃合同;四是在租賃期間,與租戶保持定期聯系或自己定期巡查,盡早發現安保風險點并及時進行維護,保持出租房屋的適租狀態。
租房合同加上那句話規避風險
1、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是房屋的實際管理人,承租人需要時刻注意防火、防盜、防觸電。
2、承租期間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動,并且承租人在房屋內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自己承擔與出租人無關,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拋物、水電煤氣使用不當、在房屋內摔倒等造成的人身傷亡。
3、如果承租人利用此房進行不正當的經營,或者違法活動,出租方有權無條件的立刻收回房屋,如果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要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千萬別小看一份租賃合同,如果條款沒有寫規范或者是漏寫,很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