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該怎么進行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他機構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等機構都不具有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權利。無效勞動合同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無效勞動合同仍然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但是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在勞動關系中不能實行返還原則,也不能實行折價補償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付勞動力對價。
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可要對其給予相應的制裁。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無效,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有些勞動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勞動合同法》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在效力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一)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二)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三)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四)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三、有效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間。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有固定期限,又稱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為1年、3年、5年、8年不等。無固定期限,又稱為不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只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約定其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如用人單位被解散,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2)工作內容。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具體要求,如工作崗位,勞動的數量、質量,工作任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保護措施和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應享有的工資、獎金、津貼等待遇,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標準。
(5)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必須遵守的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一般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當事人由于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