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講勞動合同法 | 勞動合同vs勞務
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是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在此過程中,如若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產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是責任主體。
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若出現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如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而且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
勞務合同:勞務關系中,通常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基于勞務合同產生勞務糾紛時,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會產生違約或侵權等民事責任,一般無行政責任。
6.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產生勞動關系后,因存在行政隸屬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故為了更好地保護弱勢一方即勞動者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強制性法律規范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如各類保險金的繳納、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等強制性義務,法律干預程度較高。
勞務合同:由于勞務關系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故以私法自治為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則進行充分協商,除應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之外,受法律干預程度較低。
7.傷亡事故后果處理不同
勞動合同:主體間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產生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時,只要不是勞動者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傷害,即使是勞動者過失違章行為所致,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原則,即使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仍然應當對遭受工傷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合同: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一般只能按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有關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不能認定工傷。也即損害事故的發生,如果全部是由提供勞務者的過錯(故意和過失)產生的,由提供勞務者自己承擔責任。勞務關系主體對事故發生均有過錯的,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事故發生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個人勞務關系中發生侵權行為時,可依據《民法典》第1192條之規定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8.糾紛解決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因勞動合同產生糾紛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不得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如因此發生糾紛,無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
9.法律保護時效不同
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保護時效一般為一年,因勞動合同產生糾紛應當在一年時效期間內向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如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勞務合同:勞務關系作為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其訴訟時效為三年。因勞務合同發生糾紛應當在三年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